纤维瘤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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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7/30 17:27:00

一、患方陈述

年7月10日,患者曹某因左侧颈部发现包块,至被告x大学x医院处就诊,经超声检测,门诊以“左侧甲状腺结节”收入院。年7月12日11时,被告为其行“左侧肿块+左侧甲状腺残叶切除+淋巴结清扫+喉返神经控查”术,病理切片倾向为良性,术前未告知患者及家属选择治疗方案。

术后第二天,患者出现发热症状,进食后呕吐,同时引流液引出红色浑浊液体,考虑为“食管周围漏”。年7月13日18时23分,被告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,对患者行手术,术中发现食管周围有漏出物,术后返回ICU病房。年7月16日18时4分,由于患者“食管损伤修补术后”出现感染,未经患方同意行颈部清创术。

术中发现“原颈部手术切口,散发腥臭味,空肠管色黑,创面见黏稠性分泌物浸润”,术后患者返回病房。年7月19日21时55分,患者突发伤口爆裂,抢救过程中患者伤口持续大量渗血渗液,心脏一度骤停,年7月20日2时宣告抢救无效,临床死亡。死亡原因:失血性休克,DIC。

二、患方观点

1.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元、住院期间护理费.7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住院期间营养费元、误工费.2元、死亡赔偿金元、丧葬费.5元、交通费0元、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及住宿费元、鉴定费1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等各项损失,共计.4元;

2.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。原告于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》,请求追究被告x大学x医院伪造病历的责任。

三、医方观点

其对患者的诊断符合临床实践,手术方式选择有依据,术前与患方充分沟通,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;患者系颈部恶性肿瘤术后复发病人,由于本次系第二次手术,手术难度大、组织解剖结构复杂,发生术后并发症后医务人员积极抢救,尽到了必要的救治义务。

四、医疗过错分析

(1)术前检查不足,无明确手术适应症。被鉴定人曹某于年7月10日因左侧颈部发现包块入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,经辅助检查甲状腺、甲状旁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,B超示右颈部结节,遂行手术治疗,被鉴定人无吞咽困难、声音嘶哑、呼吸困难等症状。

未行活检穿刺明确诊断,无明确手术适应症,医方年7月12日术后病理诊断亦显示为(左侧残余甲状腺叶)桥本甲状腺炎、神经纤维瘤,并无甲状腺恶性肿瘤复发及转移,故本次左侧甲状腺残叶切除+淋巴清扫手术无明确手术适应症,无必要扩大手术清扫淋巴结。

(2)术后操作欠精准。医方病历资料显示术后有发热症状,进食后有呕吐,考虑食管周围漏,并行手术治疗,术中清楚食管周围漏出物,就现有材料,分析认为其食管损伤符合年7月12日医方手术所致,后行补救措施治疗无效,最终致被鉴定人曹某死亡。

五、庭审意见

参考鉴定意见(过错参与度为61%-90%),本院酌定被告x大学x医院对患者曹某的死亡后果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关于原告曹某生、刘某尚欠被告x大学x医院的医疗费.11元,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。关于原告曹某生、刘某请求本院追究被告x大学x医院伪造病历的责任的诉请,因不属于侵权案件审理范围,本院依法不予处理。

六、法院判决

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,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.96元。

司法裁判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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